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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中午和晚上分别在徽州区富溪和车门滩与程某某等人饮酒。当日晚9点多,被告人吴某甲因与前妻吴某乙发生纠纷后,驾皖J****4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黄山市徽州区往屯溪区方向行驶,因听闻吴某乙报警,被告人吴某甲行驶至花山大桥时又返回行驶至黄山市徽州区岩寺派出所。岩寺派出所民警在询问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纠纷一案时,被告人吴某甲承认饮酒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吴某甲进行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20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吴某甲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样采集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两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建青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515599****。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证据卷附光盘1张),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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