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740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2199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时11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GRO****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金港大道四海铭门小区路段处停车睡觉。后吴某甲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驾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干
检察官助理:徐剑文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办案区;
2.电子卷宗;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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