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2********,黎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琼AP****”丰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藤桥东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吴某甲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90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将吴某甲送三亚市中医院抽血,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7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AP****”丰田牌小型汽车;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提取笔录、抽血取样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犯罪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卓上晶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居住在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7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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