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5********,水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家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莫东虎,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6日02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贵J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三都县邮政局十字路口路段时因醉酒操作不慎冲入人行道,造成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然后对驾驶贵JX***号小型轿车的被告人吴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吴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110.6mg/100ml,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后民警将其带到三都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
4.证人吴某某、韦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吹气结果单及照片等证据;
6.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齐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08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公诉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