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贵H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台施线由**处往**桥方向行驶;21时58分许,行驶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依法对吴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是172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论为13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某甲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宏文

                                               检察官助理 杨  毫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