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屠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9时42分,吴某甲驾驶皖HS****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岳西县**镇**路由西往东行驶,当其行驶至城东大转盘至城东红绿灯50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9mg/100ml,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10月22日吴某甲接电话通知,于次日至岳西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582 号鉴定意见书;
5. 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同权
检察官助理:刘晶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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