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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在寿宁县**乡**村**巷**号,住寿宁县**镇**街**号**室。于2019年7月31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5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吴某甲在寿宁县**乡**村吴某乙的家中吃饭,席间其喝了白酒。当晚22时许,因其妻子曾某某身体不适准备送医,于是其无驾驶资格驾驶闽**黑色女士摩托车载着曾某某从寿宁县**村家中往寿宁县医院方向行驶,途经寿宁县**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1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竹青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街**号**室,联系电话:1385967****   

 2.侦查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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