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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5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9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1****)途经本市**镇**路**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58.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个月十五天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686****,保证人吴某乙,联系电话1372442****。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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