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9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乡**寨**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T****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联沙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吴某甲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吴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45.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乡**寨**屯**号,电话1827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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