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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77********,汉族,本科文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公司部重点客户部总经理助理,住南京市鼓楼区**城**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7****小型汽车,沿本市鼓楼区模范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熊猫软件园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民警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吴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9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检察官助理:刘莹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85198****);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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