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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扬州**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扬州仪征市**镇**村**组**号,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镇**园**幢**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4日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42分左右,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苏K8****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平山北路江阳农贸市场西门南约20米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并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害人刘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吴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被带至扬州市友好医院抽血取样。经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7 mg/100ml。

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义务告知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

6.抽取血样现场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玉胜

检察官助理:宁翠翠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镇**园**幢**室,联系电话1377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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