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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41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江阴**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吴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8月25日2时许,醉酒后驾驶苏B****X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顾山镇老锡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国环镇路口时,车辆右前部撞到路边金属隔离桩,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吴某甲继续驾车向南行驶二百余米至兴达汽贸店门口地段,停车于路中后在车内睡觉,于当日2时43分被顾山派出所联防队员巡逻中发现。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吴某甲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燕某某、郭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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