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 月22 日晚20 时20 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宗隆”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仙桃市**村**组路段处时,其三轮摩托车撞上路面行人郭某某,造成郭某某、吴某甲倒地受伤。后郭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吴某甲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吴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5mg/100ml。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赔偿郭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郭某某对吴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吴某乙、郭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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