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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期**栋**。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6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6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沿娄星区乐坪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乐坪大道与白塘路红绿灯地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2.27mg/100ml。

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霖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1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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