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0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小区(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日晚上18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无证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永安市**镇**村**组往**村方向行驶,行至**村十字路口时与黄某某驾驶的助力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黄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吴某甲在现场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带至三明市第二医院抽血。经三明市第二医院检验: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 凯
代理检察员:陈连城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