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46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早晨,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79****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驶往浙江省龙港市中对口村方向。当日5时16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车沿苍南县灵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灵龙大道1KM+00M即灵溪镇平水村路段时,遇某某钦驾驶的辽HA7****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发生尾随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经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确定,被告人吴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强、王某某革、余某某、林某乙、杨某某、吴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图、血液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哨
检察官助理:吴贝贝
2020年9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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