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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装修的房子内吃饭喝酒,同日20时许,吴某甲驾驶贵C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往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方圆荟行驶,后将该车停在方圆荟停车场。同日22时许,吴某甲在方圆荟“紫水晶”KTV饮酒后驾驶该车从方圆荟停车场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仁怀市飘香路罗家坝路段时被仁怀市公安局开展酒驾查缉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后将吴某甲带至仁怀市中医院抽取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吴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5.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凡进必查、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资质证书、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照片、悔过书;2.证人肖某某、吴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抽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吴某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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