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67********,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贵州省锦屏县**镇**桥**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锦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贵H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三江镇排洞社区往新拱桥方向行驶,19时12分,当车辆行驶至坪从线70KM+900M路段时(小地名:锦都酒店门口),因酒后驾驶操作失误与正在调头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2020年9月11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02mg/100ml。
另查明,经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吴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与正在调头的车辆发生碰撞,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于2020年10月13日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40元。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800元,于2020年10月13日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11月23日,吴某甲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1795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圆圆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878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被害人李某某,男,住锦屏县**镇**社区**号,电话:157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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