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户籍所在地为绥化市北林区**镇,住铁力市**家园**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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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2019年1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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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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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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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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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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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黑F****1号小型轿车在铁力市区内正阳大街、城南街、向阳路等多条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铁力市铁力镇西一路忠华文化用品商店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27.71m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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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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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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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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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5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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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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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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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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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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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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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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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吴某甲现居住于铁力市**家园**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 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钊
2020年 8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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