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转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2时40分,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黑N****1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黑加公路S302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黑加公路123km+807m处时,与吴某乙驾驶的黑N****1号红旗牌小型轿车相撞,致红旗牌小型轿车乘车人被害人王某某(女,44岁)轻微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5.7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吴某乙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经黑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红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甲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乙、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吴某甲主动赔偿吴某乙、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500元,并获得谅解。
经侦查,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吴某甲驾驶黑N****1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吴某乙驾驶黑N****1号红旗牌小型轿车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吴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黑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6.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红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吴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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