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4日16时14分许,吴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C****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上蔡县**大道东段时,被民警查获,后由上蔡县法医门诊部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1.68mg/100ml。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波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