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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驾驶京******小型普通客车,沿阳信县温店镇环乡路、乐胡路行驶至温店街,因与他人争吵,对方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酒精检测报告;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好真

检察官助理:佘晓菡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信县**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二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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