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上22时30分许,在邢德线34公里+157米处,吴某甲饮酒后驾驶冀E*****小型轿车(乘坐人吴某乙、吴某丙),与张某某驾驶冀E*****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甲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经邢台正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35mg/100ml。经巨鹿县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吴某甲、张某某分别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吴某乙、吴某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交警出警、抽血视频光盘一张;7.其他案件资料: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萌萌

检察官助理:徐成龙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