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47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6198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0时36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42mg/100ml)后驾驶贵EN****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凫山兴山路路段时,被寮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驾驶证件,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抽血视频,证人吴某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人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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