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赌博,于2008年10月31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又因赌博,于2014年3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17年6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苏E7****”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家坝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 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 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 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清
检察官助理 王 旭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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