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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社**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3时12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赣G9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新桥街道东环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吴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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