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路南**号仙桃**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鄂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仙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仙桃市**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吴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9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冒用他人姓名,被民警发现。后吴某甲从交警执勤岗亭逃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逃避检查、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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