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92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鄂P****5号小型轿车沿307省道神农架林区白茨线行驶,行至白茨线82km+300m处时,撞上潘某某停放路边的鄂F****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鄂P****5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邹某某、魏某某及吴某甲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调查时发现吴某甲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检验科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0.11mg/100mL。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吴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为被害人邹某某、魏某某支付医药费,获得魏某某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潘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查询页、林区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情况说明、谅解书、微信截图照片、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花费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魏某某、邹某某的陈述;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19]毒鉴字第3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呼气酒精检测及抽血视频光盘1张;7.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88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