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在随县唐县镇北园居委会吴某乙家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饭后,吴某甲驾驶其鄂S*****号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福兰线由唐县镇往随州市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吴某甲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倒地,吴某甲受伤后昏迷。之后路过的周某某驾驶的鄂S*****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为避让倒在地上的吴某甲,与吴某甲倒在地上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随后,周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警后发现,吴某甲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当场对其抽血封存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吴某甲血样中检验出的乙醇含量为97.23mg/100ml。后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甲承担2019年4月5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查获后,被告人吴某甲在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吴某甲的身份信息查询、吴某甲血样提取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周某某、吴某丙、吴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吴某甲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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