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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住**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街路段,与吴某乙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吴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甲应负本事故同等责任。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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