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吴某甲在签订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43797元人民币。现被告人吴某甲已将43797元退还。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政府通告、会议纪要、在建证明、征收补偿结算单、补偿协议书、交验房单、估价结果、企业征收现场勘察表、支款单、卫星图片、建筑设施合法性认定意见、结算票据、其他书证;2.证人证言:吴某乙、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