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2019年6月26日因犯包庇罪被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2月4日因合同诈骗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9月份,被告人吴某甲谎称自己能在龙江县以每吨 人民币1720元的低价买到**贸易粮,被害人刘某甲(女,34岁),杜某某(男,40岁)、兰某某(女,28岁)得知此信息后,由刘某甲与吴某甲签订5000吨玉米购销合同 ,兰某某出资80万元,杜某某出资7万元,共计87万元作为定金,该款通过刘某甲给付吴某甲。吴某甲收取定金后,为掩饰不能在龙江**集团出粮的事实,以在龙江县和**有限公司**粮库、富拉尔基**粮库分别以每吨1750元、1740元高价为刘某甲等人出粮,但未按约定出足5000吨粮,同时将87万元定金占为已有,用于还债及日常开销,后在刘某甲等人的催促下,吴某甲以代付购粮款、现金方式共计返款约29.9万元,余款57.1万元不能归还。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甲谎称龙江县**有限公司可向被害人李某甲(男,47岁)出售2000吨玉米,后通过伪造龙江县**公司印章的方式与其签订玉米购销合同,要求李某甲先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谎称其亲属李某乙系**公司员工,骗取李某甲将20万元定金打到李某乙账户,后吴某甲将该款取出用于还债及个人开销。后因李某甲不能按约定购粮,要求吴某甲返还定金,吴某甲返还李某甲5万元,余款15万元被其占有。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在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2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玉米购销合同、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出粮票据、借据、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吴某乙、李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杜某某、兰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定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云峰
检察官助理:董维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与证据3册。
本起诉书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财物的。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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