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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明知吴某乙(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购买信用卡,且明知吴某乙将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提现,仍然接受吴某乙给的5张银行卡非法持有。5张银行卡分别为卡号为62108124500********,户名为刘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284817094********,户名为何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6200********,户名为何某乙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为62156975000********,户名为游某某的中国银行卡以及卡号为799310006********,户名为刘某乙的上海农商银行卡。

2019年9月17日、1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从上述5张银行卡上取现人民币95000元。2019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银行自助银行内,从上述5张银行卡取现人民币68000元,随后被民警抓获并扣押人民币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5张银行卡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游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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