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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6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2时1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大朗交警大队在东莞市**镇**路**广场路段设卡执勤时,当场查获涉嫌酒后驾驶的吴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甲从被查获车辆下车在机动车道逗留。当执勤民警李某某依法劝告吴某甲不要在机动车道逗留时,吴某甲突然打了李某某一个耳光,致头部外伤。后吴某甲被在场民警制服。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经检验, 吴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202081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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