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70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84********,满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9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桥**,被告人吴某甲言语辱骂、恐吓交管局**桥大队民警姚某某,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威胁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秋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84444****;保证人吴某乙,联系方式1873161****。
2.案卷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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