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现住址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湾**幢**。2020年6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吴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吴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及吴某乙、周某某合资购买毒品“K粉”和“奶茶”,当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粤JC****的小汽车(登记人为吴某甲)搭载吴某乙、周某某到恩平市恩城米仓二路一路边,后在车内容留吴某乙、周某某吸食毒品“K粉”、“奶茶”。
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又在上述地点和车辆内容留吴某乙、周某某吸食毒品剩余的部分“K粉”。
同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再次在上述地点和车辆内容留吴某乙吸食剩余的“K粉”。
同月25日,被告人吴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上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对甲苯丙胺呈阳性反应,吴某乙对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呈阳性反应。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邝敏群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扣押吴某甲小汽车一辆、手机一台,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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