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宜章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下半年,吴某甲容留雷某某在宜章县**公司家属房吴某甲住处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5月5日,吴某甲分别容留周某某、吴某乙在其位于玉溪**公司家属房住处内吸食冰毒。
3、2020年5月6日,吴某甲容留周某某在其位于玉溪**公司家属房住处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吴某乙、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公安机关雷某某、吴某甲、周某某、吴某乙的现场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处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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