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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67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在**镇**KTV333号房消费,并邀吴某乙等一帮老乡到来唱歌、喝酒为自己庆祝生日。期间,吴某乙经被告人吴某甲同意,购买毒品K粉(氯胺酮)和 “开心水”(毒品的混合物)回333房的厕所内吸食,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几人先后进内一起吸食该毒品。次日凌晨1时许,大沥派出所民警到场检查,发现他们有吸毒嫌疑即将他们六人带回审查。经对他们尿液检测,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氯胺酮(K粉)阳性;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均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或氯胺酮(K粉)阳性。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均承认当晚曾在333房内吸毒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吴某甲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允许他人在其临时管理使用的场所内吸食毒品,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郭富坚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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