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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容留吸毒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9月8日23时许,在其位于潮州市枫溪区**村**巷**横**号的住宅中,容留吸毒人员詹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被告人吴某甲元于2019年9月22日22时许,在其位于潮州市枫溪区**村**巷**横**号的住宅中,容留吸毒人员詹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被告人吴某甲元于2019年10月6日23时许,在其位于潮州市枫溪区**村**巷**横**号的住宅中,容留吸毒人员詹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熙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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