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志满样),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9********,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市场。曾因吸毒,2019年8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涟源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梁某甲、梁某乙、吴某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追打蒋某某,其中梁某甲持刀将蒋某某砍伤,蒋某某捡起周某某所持的菜刀,将梁某甲的手臂砍伤。吴某甲则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棒上前帮主梁某甲等人追打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梁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罪
2020年5月7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丙(批捕在逃)前往娄底市娄星区檀山湾小区**烧烤店吃烧烤时,因吴某丙以唐某某多看了自己一眼为由,对唐某某、龙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吴某丙用匕首将唐某某的腹部刺伤,吴某甲用铁簸箕对唐某某的背部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唐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5月25日上午,涟源市公安局民警通知因涉嫌其他寻衅滋事犯罪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吴某甲前往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进行调查,吴某甲到派出所后,还主动交代了在2020年5月7日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甲在寻衅滋事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且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攀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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