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吴某甲(原名“吴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同伙吴某乙、吴某丙(二人均已科刑)等人想进入**中学玩,被该校校警谭某某制止。当天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持一支改装来福枪、吴某丙持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吴某乙持一把砍刀,三人翻墙进入**中学,并到校警室门口用枪、刀威胁谭某某等人。谭某某等人随即将被告人吴某甲及同其同伙吴某乙、吴某丙的枪、刀夺下。在夺取吴某丙的手枪过程中,吴某丙开了一枪,打中学校大门铁门,后吴某丙当场被抓获。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随即丢下枪、砍刀逃脱。现场缴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改装来福枪一支、砍刀一把。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痕迹检验,现场缴获的两支枪支均可以正常击发。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11月15日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同犯刑事判决书、户口信息资料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签认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结伙持枪、刀进入校园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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