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694号
犯罪嫌疑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吧见到“阿妹”(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在**酒吧1号卡座处用拳脚对事主崔某某和李某某殴打,便也不问缘由也跟着用酒杯、酒桶、拳脚等对崔某某和李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崔某某和李某某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礼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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