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 月0 9 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一辆五十铃货车途径徐闻县**镇**路段时,认为受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不肯让路给其通过,遂在超车后,将黄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截停,为发泄情绪,随意用拳脚将黄某某与郑某某打伤。黄某某被打伤头部、胸部、肚部、面部等部位;郑某某被打伤头部、嘴部等部位。经徐闻县法医鉴定:黄某某与郑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与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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