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4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意见,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赤身两次强行进入临泽县板桥镇古城村小康点刘某某家院内,刘某某阻拦过程中,吴某甲将其殴打致伤。刘某某被送往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感音神经性耳聋。经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付某某、秦某某、贾某某、孔某某、吴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故强行闯入他人宅院,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天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