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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4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2017年10月20日、11月9日、11月27日、12月1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10月2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5日、12月4日至12月27日);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17日至9月29日、11月26日至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25日,被告人吴某甲以1500元(人民币,下同)向吴某乙购买位于仙游县**镇**村吴某丙的二间房屋(所占土地仍归吴某乙所有),与被告人吴某甲原本的一间房屋合璧相连,共计三间。

2016年9、10月间,该房屋中一间因台风倒塌,被告人吴某甲向**镇人民政府上报。经镇干部现场查看后认定不符合灾后重建的规定,**镇人民政府拨付5000元给吴某甲修缮房屋。被告人吴某甲因此认定系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吴某丁有意刁难导致其无法享受灾后重建政策,便开始上访、举报吴某丁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游洋镇党委、纪委先后对被举报人吴某丁等人作出处分,并于2017年2月20日答复吴某甲对被举报人吴某丁等人的处分情况。

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先后5次进京上访,控告“**村村民吴某戊利用他家房屋倒塌的照片,冒充受灾户冒领补助重建了房屋。”等内容,**镇人民政府、仙游县民政局先后于2017年6月28日、2018年4月19日收到国家信访局转交的吴某甲来访和来信材料,在调查核实后分别于2017年8月23日、2018年4月23日书面答复吴某甲,并告知其不服处理意见,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其间,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3月20日出具息访息诉协议书给仙游县游洋镇人民政府,约定“游洋镇政府给予吴某甲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万元整(其中3万元由社会各界筹资)、聘用吴某甲儿媳为公厕管理员及卫生保洁员、如遇台风暴雨造成吴某己、吴某庚(吴某甲大儿子、二儿子)房屋倒塌,将按相关程序予以上报。本息访息诉签订后,信访人及其家属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各级部门(含信访部门)上访,从此息访息诉。”**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7月3日各支付1万给吴某甲,并通过社会各界筹集3万元给吴某甲,又聘用吴某甲二媳为公厕管理员。由于2018年度未出现特大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吴某己、吴某庚房屋破损倒塌的情况,**镇人民政府未上报二人为灾后重建补助对象,吴某甲因此于2018年8月6日、8月15日、9月27日、10月13日、2019年3月4日多次进京上访、非访,其中2018年9月27日、2019年3月4日,吴某甲因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吴某辛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进京非访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丽君

检察员:戴晓东 

                          

2020年1月19日                                 

附:

    (一)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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