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佛坪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华某某、王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后到**宾馆4楼的沐足店沐足,在途中吴某甲发现手机丢失,遂与华某某沿路返还寻找手机,两人找不到手机后,返回**宾馆,吴某甲因手机丢失与华某某发生口角,并对华某某进行殴打,华某某反抗将吴某甲的脸部抓伤,吴某甲误以为是被其他人打伤,为泄愤随后独自一人窜到**宾馆对面的**找到一把十字螺丝刀后返回**宾馆内,对宾馆的电梯进行破坏,随后其又到宾馆前台,对放置在宾馆前台的电脑显示器、冰箱及电子显示广告器、共享雨伞设备、灭火器、共享充电设备等进行打砸,并将其中一台共享充电设备扔至前台工作人员钟某某身上,冲进前台内对钟某某进行殴打。同日,吴某甲被民警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9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乙、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 年2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铭财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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