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经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钟某某、吴某某、刘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亚狗”、“老二”(两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在化州市中垌镇新城开发区“**”宵夜档的包厢房内吃夜宵时,发现被害人刘某乙等人也在“**”宵夜档大厅准备吃宵夜。吴某甲就对同伙说刘某乙曾殴打过他,要殴打刘某乙进行报复,在场的钟某某、吴某某、刘某甲、“亚狗”、“老二”均表示同意。由于刘某乙的身材高大,吴某甲怕打不过刘某乙,于是指使吴某某、刘某甲外出取刀。吴某某驾驶摩托车搭刘某甲离开后不久,钟某某便从包厢房里出来,用手勒住刘某乙的脖子拉出到宵夜档门口质问刘某乙之前是否打过吴某甲,刘某乙说自己没有殴打过吴某甲,是其朋友殴打吴某甲的。刘某乙刚说完,吴某甲就带领“亚狗”、“老二”从厢房内冲出,伙同钟某某在大排档门前及宵夜档对面的空地上着刘某乙进行拳打脚踢,期间吴某甲又在地上拾起一只拖鞋殴打刘某乙的头部。等吴某某、刘某甲驾驶摩托车取了两把开山刀过来后,吴某甲又跑过去拿起其中的一把开山刀追砍刘某乙,但被刘某乙逃脱。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书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春晓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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