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20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3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未成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故意损毁财物分别于2017年4月14日、2017年6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九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解回,于2020年7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以来,以陈某某、吴某乙为首,吴某丙、吴某丁、林某某、吴某戊、吴某己、胡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临时雇佣吴某庚、朱某某、吴某辛(均已判刑)等人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一带,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吴某甲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之一,服从于陈某某,受陈某某指挥,收受陈某某好处。
2018年7月13日上午,陈某某为驱逐吴某壬办赌场的资格,遂指使被告人吴某甲、胡某某召集人手去赌场内砸场捣乱,被告人吴某甲并打电话给卓某某,让其接送参与打架人员。后胡某某纠集谭某某、张某某等人随意砸毁南阳南村赌场内的雨棚、桌子、麻将等物品。同日下午,胡某某再次纠集谭某某、卓某某、张某某等人事先准备好棒球棍,驱车前往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找吴某壬试图威胁其退出赌场。双方碰面后发生打斗,胡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卓某某等人持棒球棍殴打吴某壬。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壬之伤势为轻微伤。(胡某某在打斗中被吴某壬持菜刀砍伤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壬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某、卓某某、胡某某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与原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王乐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工作记录表壹份。
5.讯问笔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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