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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1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朋友在黄流镇咔咔皇后酒吧的V16卡座喝酒。至次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想起之前与该酒吧保安发生过矛盾而心生不满,隧拿起V16卡座桌子上的一个铁质果盘架,站到桌子上面,用果盘砸向咔咔皇后酒吧的VJ台上,导致酒吧VJ台的一台飞利浦牌203V5L型显示器、一台AOC牌12798VH型显示器、一个铁质果盘架损坏。接着,被告人吴某甲离开现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质果盘架1个、AOC牌12798VH型显示器1台、飞利浦牌203V5L型显示器1台;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物证照片、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办案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证人吴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

8.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甲任意损害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36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同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自强

检察官助理:王欣

书 记 员:李青芸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电话:1878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铁质果盘架1个、华硕牌23寸显示器1台、飞利浦牌27寸显示器1台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VJ老虎灯控台1台现存放于黄流镇咔咔皇后酒吧。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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