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村**号,住南昌市**路**城**栋**单元**室。2012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8月因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家因一块土地权归属产生矛盾,为让吴某乙等人主动找其谈土地归属问题,吴某甲找人将泥土倒入该土地。进贤县**乡**村原党支部书记吴某己得知此事后,为化解矛盾,约吴某甲及其叔叔吴某庚与吴某乙及其哥哥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双方人员到吴某己家进行协调。2016年3月7日13时许,吴某庚等人先后到达吴某己家中。被告人吴某甲与“胡某某”(身份待查)等五名年轻男子驾驶车辆到达吴某己家中。协商开始前吴某己要求“胡某某”等五名无关人员出去,吴某甲随即让“胡某某”等五人在门外等候。被告人吴某甲及吴某庚与吴某乙四兄弟在协商时发生口角、肢体冲突,“胡某某”等人闻讯持木棍等工具冲进吴某己家中将被害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打伤。经鉴定,吴某丙、吴某丁及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戊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5月29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己、吴某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吴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人吴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指使“胡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路华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进贤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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